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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李女士
日期:2010-02-03
输血感染丙肝
我奶奶1991年时因为车祸受伤住县医院做手术,手术过程中输血300ml,2009年5月因为肝区不舒服到医院检查出患有丙型病毒性肝炎并早期肝硬化,经过查资料发现输血可以感染丙型肝炎,我们认为我奶奶的肝炎就是那次输血所导致的,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吗

张律师
电话: 13759174148
你好,卫生部1993年2月17日卫医发(1993)号文《血站基本标准》和3月20日《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供血者必须检查丙肝抗体,规定自1993年7月1日起实施。此情表明,在1993年7月1日以前,仅仅是发现了病毒,但尚未命名为丙肝病毒,更未将其作为采血时的检查项目,且当时也没有检测手段,因此,你们县医院在当时为你奶奶采输血中及输血后于2009年5月被确诊为丙肝的后果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如果你们要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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