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欢迎访问本网站,今天是2024年12月22日
站内搜索
首   页 律师简介 在线咨询 医疗实务 医疗鉴定 医疗赔偿 医疗诉讼 医疗案例 医疗理论 纠纷防范 法律法规 业界动态 律师聘请
 
医疗案例
医疗技术鉴定的重要性及发生医疗纠纷后如何聘请律师
医疗技术鉴定的重要性及聘请律师时如何鉴别真假医学律师
张双诉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刘伟等诉弥勒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闻英等诉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刘颖诉晋宁县妇幼保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陈某诉广州某大学附属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婴儿脑瘫医疗纠纷
病历书写不真实,医院赔偿百万
江西一医生无执照非法行医被判拘役五个月
治疗牙齿起争议 北京一患者起诉医院未获支持
孕妇难产致婴儿脑瘫 一医院因过错被判担责
超声刀美容致脸失衡 一女子起诉理发店索赔
病历材料不齐无法鉴定 医院丢失病历需担责
         联系我们

联系人:张永平律师
联系电话:13759174148
QQ:1102669857

 
医疗诉讼

医院误诊漏诊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发布时间:2019-04-10    点击:669
误诊漏诊是医疗过错行为的一种。从我国有关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来看,医疗过错是指医院违反正常的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对患者造成不应有损害的一种行为。医疗事故需要损害后果的出现,且这种损害后果要和医院的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漏诊等医疗过错行为没有对患者造成损害,即患者的损害不是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疾病本身导致的必然结果,或者其他非医疗过错行为的因素造成的,医院没有违反正常的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换句话说,只有漏诊的医疗过错行为成为患者损害后果的原因,又经过医学会组织的鉴定认为构成的,才属于医疗事故。
  比如若患者病情演变所致,与被告的漏诊无直接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就不具备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即使存在过失行为,但只要此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对于漏诊中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损害,受害人还是有可能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索赔,这个赔偿标准比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高出很多。
打印】 【  】 【关闭
 
 
Copyright © 2008 云南医疗纠纷律师网 联系电话:13759174148 联系人:张律师
技术支持:昆明天度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信息产业部ICP备案号:滇ICP备10001205号-1
网站声明:本网站为公益性法律网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与任何商业利益无关,若本站所载内容侵犯了您的
合法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本站经核实后将及时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