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申请,因袁某故意毁坏公共财物一案,决定对被申请人袁某采取强制医疗。
经查明,2018年12月5日凌晨2时许,女精神病患者袁未珍流浪至泰和县,当其看见某中心血站设在该处的献血屋后,误认为是吉安市精神病医院开设的,遂产生报复心理,用打火机点燃了献血屋的塑胶门帘,将该屋烧毁。经鉴定,该献血屋及相关设备损失共计17459元;被申请人袁某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
另查明,袁某因恋爱受到刺激,2007年开始出现精神异常,并多次到吉安市某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袁某结婚一年后又离婚,经常有家不归在外流浪,性情愈发暴躁,会发生无故砸坏家里的财物、殴打父母等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采取放火的方式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认定袁某无刑事责任能力,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袁某虽然经过治疗病情有所好转,但尚未治愈,根据其家庭现状,尚缺乏有效监护和治疗的条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故支持了检察机关对袁某强制医疗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