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ST长生发布公告称,收到法院《行政裁定书》,将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国家有关部门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8.92亿元,处违法生产、销售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货值金额三倍罚款72.12亿元,罚没款共计91.04亿元”的行政处罚,进行强制执行。
6月17日晚间,*ST长生发布公告称,近日,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收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吉0193行审6号)。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吉食药监药行罚【2018】1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中的“没收违法所得18.92亿元,处违法生产、销售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货值金额三倍罚款72.12亿元,罚没款共计91.04亿元。”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该项行政处罚是2018年10月1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的。上述两家职能部门依法从严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91亿元。
2018年7月5日,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国家药监局会同吉林省局对长春长生公司进行飞行检查。这也逐步揭开了该公司在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过程中存在记录造假等违法行为。随后,上市公司长生生物公告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长生生物”变更为“ST长生”。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除了上述职能部门对长生生物的处罚外,证监会也决定对长生生物处以60万元罚款的顶格处罚。同时,*ST长生因触及了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成为A股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第一股。
附公告: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收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吉0193行审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吉食药监药行罚【2018】1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中的“没收违法所得1,891,978,172.89元,处违法生产、销售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货值金额三倍罚款7,212,301,996.02元,罚没款共计9,104,280,168.91元。”
特此公告。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