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诉的注意事项 1、原告与被告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可以上诉,超过时间不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效力。上诉期限从收到一审判决的第二日起计算,对判决不服的期限是15天,对裁定不服的期限是10天,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日期,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不可抗力除外。 2、不能采用口头形式上诉,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未提出上诉。 3、上诉状要写明请求上诉的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有误、证据是否有误、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及对判决的意见。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 1、二审只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如果是上诉请求中未涉及的内容,一般不审查。 2、二审仍可以进行双方调解达成协议。 3、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径行判决、裁定为例外。径行判定,是指二审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在全部事实核对清楚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而直接作出裁判的审理方式,一般有四种情况: (1)一审就不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楚,而且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上诉案件判决的一般规律 1、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对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法律是指实体法即民法等) 3、对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裁定撤消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重审还是一审,一审判决后仍可以上诉。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消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一般有,审判本案审判员、书记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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