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跨省非法转移、倾倒、填埋医疗废物污染环境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宣判,被告单位江苏省泰州某公司被判处六百万元罚金,被告人李某某等十七名被告人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并要求就污染环境行为在各自造成的损害后果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018年2月8日至4月21日被查处,江苏省泰州某公司向芜湖运输医疗废物共计1151.07吨。其中68.3吨被张某某存放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路西侧烂尾楼工地厂房内,后又被张某某运至东梁路顺成电子有限公司东侧空地雇用朱某某秘密倾倒填埋;1001.08吨医疗废物被张某某伙同被告人陶某等人秘密倾倒填埋于泰山路与长江北路交叉口西南角的原建筑垃圾、渣土临时堆放点;81.69吨医疗废物已被运至倾倒点,其中17.03吨已被倾倒,剩余64.66吨医疗废物尚未倾倒被现场查获。
本案是擅自跨省转移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的典型案件。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为长江经济带提供生态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是公安司法机关肩负的重大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对发生在长江经济带的跨省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污染环境行为,从重予以处罚,而案涉医疗废物是具有感染性和损伤性的危险废物,即使严格按照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化学消毒、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进行处理后,属性仍未改变,仍属于危险废物,却被被告单位擅自从江苏省泰州市运至安徽省芜湖市秘密倾倒、填埋,严重污染沿途及当地生态环境,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 楚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