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行医罪刑罚分为三个量刑幅度,
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我国《刑法》第63条第2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之规定,可以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减轻处罚。但是“层报”程序复杂,耗时日久。另外,各级法院对非法行医致死的认定意见不统一,“层报”可能中途就“夭折”了。“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应归入普通过失致人死亡,并且应与非法行医罪数罪并罚。”这种做法一定程度克服了非法行医致人死亡量刑的严苛,增加了量刑的灵活性,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定罪量刑,显然有悖于现代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