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到银行办理业务,没想到椅子突然断裂,老人胸椎摔骨折。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按照八级伤残赔偿。银行方面认为老人腰椎有陈旧伤,其伤势不应认定构成八级伤残。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银行无需赔偿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
家住大连市中山区的刘女士今年62岁。2014年12月3日,刘女士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大连分行)营业厅等待办理业务时,椅子突然断裂,导致其摔倒受伤。经诊断,刘女士为胸椎骨折,全身多发性损伤,共住院21天。事后,刘女士将中国银行大连分行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27.5万元。
刘女士申请对自己是否构成伤残及等级、腰椎伤治疗与本次事故有无因果关系等进行鉴定。2015年7月17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结论为刘女士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伤残及等级,伤残等级为八级;胸11、腰1、腰5椎体压缩性骨折考虑与外伤存在因果关系。
2015年11月25日,中国银行大连分行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并申请法院将两张核磁共振的光碟作为证据向鉴定机构出示。2015年12月15日,鉴定机构做出答复意见:2014年12月8日刘女士所进行的核磁共振检查光盘示胸11椎体可见高信号影、为新鲜骨折、胸11椎体压缩高度减少近1/3(与胸10椎体和胸12椎体高度相比较),腰1、腰5椎体变扁、未见明确高信号影。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女士到中国银行大连市分行办理业务,银行有义务保障刘女士的合理安全。由于银行未能提供安全设施,导致刘女士受伤,应当对其合理损失予以赔偿。刘女士要求银行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误工费、交通费、复印费,银行同意赔偿,法院予以照准。
关于刘女士要求中国银行大连分行按八级伤残赔偿伤残赔偿金20万余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鉴定费4200元,因鉴定结论认定刘女士构成八级伤残,而后做出的答复意见并未撤销该鉴定意见,故该鉴定意见应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判决,中国银行大连市分行赔偿刘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3.1万余元,赔偿刘女士伤残赔偿金20万余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鉴定费4200元。
中国银行大连分行提起上诉。银行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刘女士腰1、腰5椎体是陈旧伤与本次摔伤无关。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明知刘女士腰1、腰5椎体是陈旧伤,明知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却依据该鉴定意见判决银行承担伤残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鉴定意见关于腰1、腰5骨折与外伤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经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且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女士因本次受伤存在相应的伤残状况,因此,刘女士关于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二审不予支持。
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银行赔偿刘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3.1万余元;撤销银行赔偿刘女士伤残赔偿金20万余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鉴定费4200元的判决。
中国消费者报大连 记者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