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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案例

急性心肌炎误诊为尿路感染 医院被判赔34万元
发布时间:2019-07-29    点击:1216

重庆患者龚琴(化名)因腰痛、发热到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尿路感染,第三天却猝死于另一家医院。尸检报告显示为急性心肌炎、心内膜炎,伴急性肠炎导致的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344316.44元。

  2014年1月23日,36岁的龚琴因腰痛、发热症状,到重庆长寿区第三人民医院求诊,医生诊断为尿路感染。同年1月24日,龚琴再次到该医院治疗,主诉咳嗽、发热,但腰痛症状有所减轻。次日凌晨1时,龚琴出现发热、寒颤症状。凌晨5时,其家人将她送到长寿区人民医院急诊。一个半小时后意识丧失,最终不治身亡,急诊诊断为猝死。

  同年4月29日,重庆法医验伤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意见为龚琴符合急性心肌炎、心内膜炎,伴急性肠炎导致的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同年8月13日,龚琴的父母及子女向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长寿区第三人民医院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989728.25元的90%,即890755.43元。

  在案件审理当中,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4月7日,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的分析说明部分载明:患者的尿路感染诊断依据不充分,医方的体温和心脏记录不符合医学原理,且39℃的尿路感染病人在血尿常规检查结果不支持的情况下,应行进一步检查,或留诊观察或住院,以明确发热的原因,所以医方未尽发热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存在,亦是次要因素致患者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长寿区第三人民医院在对龚琴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是致龚琴死亡的次要因素。因爆发性心肌炎为龚琴自身所患疾病,爆发型心肌炎发展快、死亡率高,疾病自身有较高的参与度,因此长寿区第三人民医院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核算,长寿区第三人民医院应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1408.22元。

  龚琴的家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长寿区第三人民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656996.2元。

  重庆市一中院审理认为,长寿区第三人民医院应对龚琴死亡所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认定责任比例40%较为妥当,原审认定20%责任比例过低,予以调整。

中国消费者报重庆 记者 刘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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