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柳逸东) 周某因身体不适至湖南临湘某医院诊疗,医院在对周某手术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周某身体损伤,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损失。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医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医院需向周某赔偿损失242063.3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14日,周某因妇科疾病到医院就诊,同年8月18日,医院对周某进行子宫切除手术,手术过程中周某突发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周某生命体征平稳,但神志仍未恢复。
后周某转至岳阳市医院进行治疗。
法院审理过程中,周某申请对医院进行手术时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精神伤残程度等,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医院在对周某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目前后果有因果关系,判定为同等原因。
法院认为,被告除术前准备欠充分,未有采取纠正贫血的措施,也没有在行子宫切除术前先行刮宫送病理检验,所以周某的损伤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综合考虑医院实际医疗行为和《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分析结论,法院酌情认定医院应承担周某手术中出现意外后的抢救治疗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原告因医疗损害除医药费外的各种经济损失的60%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