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是由于患者或家属对医务人员或医患机构的医患服务不满意,双方发生矛盾,医患双方对诊疗结果及其原因的认定有分歧。而这时如果院方不能对这种分歧给病患方满意的答复或病人方面提出追究责任或经济赔偿时,就必须经过行政,甚至是诉讼手段才能解决。
1、医患过失纠纷。即指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或护理工作中的过失而引起的纠纷。它又可分为医患事故和非医患事故。医患事故是行政法规上的称谓,需要经过医学会予以鉴定。误诊当然会构成医患事故。没有被鉴定成医患事故的,可以医患人身损害为案由予以解决。
2、非医患过失纠纷。指患者到医院就诊,医务人员不存在诊疗、护理过失,但由于院方其他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所引起的纠纷。如:患者到医院就诊,由于保洁人员清洗走廊未履行相应警示义务,造成患者摔伤等等。此属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3、专业受理调解医患纠纷
调解的生命力在于第三者的居间公正裁决和调和,调解中间人的公正和中立显得至关重要,决定着纠纷的调解顺利与否、成功与否。只有脱离了医患双方的关系和经济利益的牵绊,才能真正实现调解人态度的公正与公平。在卫生行政机关调解之外发展民间组织的调解,可以扩大医患纠纷当事人对调解组织的选择范围,有利于公正合理地解决医患纠纷。
目前,医患纠纷非诉讼解决,以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特殊价值与优点逐步受到人们的重视和青睐,今已广泛流行。医患纠纷非诉讼解决有着其独特的重要性和优势:
(1)能充分发挥作为中立调解人的专家在纠纷解决中的有效作用。
(2)以协商而不是对抗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3)使医患双方有更多的机会和可能参与纠纷的解决。
(4)有利于保守患者个人隐私和秘密。
(5)当处理新的技术和社会问题时,在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的情况下,能够提供一种适应社会和技术的发展变化的灵活的纠纷解决程序。
(6)允许当事人根据自主和自律原则灵活、快速地解决纠纷。
(7)经当事人理性协商和妥协,可能得到双赢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