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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年底原告张某至被告所经营的某美容会所做美容,美容后原告张某脸上出现大面积斑块,造成面部严重受损。事件发生后原告找到被告协商未果,原告于2018年3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未成功调解。此后于2018年4月17日原告至禹会区消费者协会报案,经消协查明被告所经营的美容店系无证、无资质经营,对该美容会所予以查处。原告张某一直向被告索要赔偿款项未果后向法院起诉。
该院立案审理后,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于2018年6月底之前一次性补偿原告7000元,双方就此不再争议。办案法官再次提醒,爱美之心人人有之,但进行医疗美容应去正规经营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