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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要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发布时间:2019-08-09    点击:1113
基本药物指的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物。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要优先采购和使用基本药物,优先将基本药物纳入医保目录范围,提高基本药物保障水平,最大程度减少患者药费支出。
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实施意见提出,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医疗机构应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将国家基本药物作为临床诊疗的首选药品,突出药品临床价值。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按药品通用名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按规定开展集中采购工作。及时更新药品集中采购系统、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中的基本药物属性标识,推动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临床医师优先使用。
鼓励我省药品生产企业开展新药和首仿药研发、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开展全省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现状调查,对临床必需、用量小或交易价格偏低、企业生产动力不足等因素造成市场供应易短缺的基本药物,可由政府搭建平台,通过市场撮合确定合理采购价格、定点生产、统一配送、纳入储备等措施保证供应。
开展集中采购等,推动药价下降
实施意见提出,完善采购配送机制。做好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按照以量换价原则,推进市(县)域内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鼓励肿瘤等专科医院开展跨区域联合采购,推动药品价格合理下降。
加强短缺预警应对。跟踪监测原料药货源、企业库存和市场交易行为等情况,综合研判潜在短缺因素和趋势,尽早发现短缺风险,提出预警干预措施。组织制定我省短缺药品清单,建立短缺药品分级分类应对制度。根据药品短缺程度、涉及区域和品种的可替代性,分类施策,积极处置药品短缺问题。
基本药物优先纳入医保目录范围
在配备使用管理方面,强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合理确定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量。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处方点评的重点内容,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的医师采取约谈、公示、通报批评等措施。建立健全基本药物制度考核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拨付挂钩。将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公立医院改革补助资金考核和绩效考核内容。
实施意见提出,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有关规定,建立全省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调整全省医保药品目录时,对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按规定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目录范围。对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抗艾滋病、结核病、寄生虫病等重大公共卫生防治的基本药物,加大政府投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
将基本药物制度与医联体建设、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机结合,在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管理中,在保证药效前提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探索通过医疗保障、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基本药物补助等资金来源提高基本药物保障水平,最大程度减少患者药费支出,增强群众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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