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技术收费办法
(一)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缴纳鉴定费。
(二)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三)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结论不同的,以最终裁定结论为依据收取鉴定费。最终裁定属于医疗事故的,两次鉴定费均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两次鉴定费均由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五)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六)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已组织专家鉴定并做出鉴定结论,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已收取的鉴定费不予退还;受理后尚未组织专家鉴定,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如没有发生任何费用,已收取的鉴定费要全额退还,已发生费用的,按最高不超过鉴定费的10%收取,其余90%及时退还缴费人。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