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本条是关于医疗事故鉴定中再次鉴定程序的规定。再次鉴定的申请,可以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也可以是医患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自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次日起计算,不超过15天,可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途期则不予受理。
这里患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
2、必须是对担任首次鉴定的地方医学会鉴定报告结论不服(不服的内容可以是认定事实、法律适用、鉴定程序等);
3、必须是按照本条例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间;
4、必须是向送达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递交申请书时还应该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提交鉴定所需材料和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有写过关于提交材料的问题,大家可自行前往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