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欢迎访问本网站,今天是2024年12月22日
站内搜索
首 页
律师简介
在线咨询
医疗实务
医疗鉴定
医疗赔偿
医疗诉讼
医疗案例
医疗理论
纠纷防范
法律法规
业界动态
律师聘请
医疗案例
医疗技术鉴定的重要性及发生医疗纠纷后如何聘请律师
医疗技术鉴定的重要性及聘请律师时如何鉴别真假医学律师
张双诉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刘伟等诉弥勒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闻英等诉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刘颖诉晋宁县妇幼保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陈某诉广州某大学附属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婴儿脑瘫医疗纠纷
病历书写不真实,医院赔偿百万
江西一医生无执照非法行医被判拘役五个月
治疗牙齿起争议 北京一患者起诉医院未获支持
孕妇难产致婴儿脑瘫 一医院因过错被判担责
超声刀美容致脸失衡 一女子起诉理发店索赔
病历材料不齐无法鉴定 医院丢失病历需担责
联系我们
联系人:张永平律师
联系电话:13759174148
QQ:1102669857
医疗诉讼
医疗过错侵权责任承担情形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09-12 点击:
642
次
1、《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医方在前述有创治疗领域,只要其不能举出书证证明其尽到了说明义务,而在结果上患者身体又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尽到说明义务和患者受损害成为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
未尽相应诊疗义务,侵害患者治疗权的赔偿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医方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将是法律考量医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因素。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以及患者受损害,是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
违法即过错,过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违法就是过错,并且是比较严重的过错。根据上述规定:在今后的医疗侵权诉讼中,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
【
打印
】 【
小
中
大
】 【
关闭
】
上一篇:
医院延误病情通过什么途径维权
下一篇:
医疗过错侵权要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友情链接
天度网信
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律师协会
中国卫生人才网
北大法律信息网
云南医疗律师网
云南省医院协会
昆明医学会
云南医学会
中国卫生人才网
云南网警
云南省公安厅信息网络安全报警服务站
中顾法律网
中国律师网群张永平律师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中国医疗纠纷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诉讼费计算器
卫生部医师执业查询
法律快车
找法网
华律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裁判文书网
医学百科
微信公众平台
微网站
盈科律师事务所
国家统计局-数据查询-统计标准-城乡区划
法帮网
Copyright © 2008 云南医疗纠纷律师网 联系电话:13759174148 联系人:张律师
技术支持:
昆明天度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信息产业部ICP备案号:
滇ICP备10001205号-1
网站声明:本网站为公益性法律网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与任何商业利益无关,若本站所载内容侵犯了您的
合法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本站经核实后将及时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