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欢迎访问本网站,今天是2024年12月22日
站内搜索
首 页
律师简介
在线咨询
医疗实务
医疗鉴定
医疗赔偿
医疗诉讼
医疗案例
医疗理论
纠纷防范
法律法规
业界动态
律师聘请
医疗案例
医疗技术鉴定的重要性及发生医疗纠纷后如何聘请律师
医疗技术鉴定的重要性及聘请律师时如何鉴别真假医学律师
张双诉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刘伟等诉弥勒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闻英等诉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刘颖诉晋宁县妇幼保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陈某诉广州某大学附属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婴儿脑瘫医疗纠纷
病历书写不真实,医院赔偿百万
江西一医生无执照非法行医被判拘役五个月
治疗牙齿起争议 北京一患者起诉医院未获支持
孕妇难产致婴儿脑瘫 一医院因过错被判担责
超声刀美容致脸失衡 一女子起诉理发店索赔
病历材料不齐无法鉴定 医院丢失病历需担责
联系我们
联系人:张永平律师
联系电话:13759174148
QQ:1102669857
医疗诉讼
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
发布时间:2019-09-24 点击:
607
次
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是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对已经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医患双方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就医疗事故赔偿进行调解。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而达成协议,解决其医疗事故赔偿争议的一种诉讼外活动。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1、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是对已经确定为医疗事故的争议进行调解。调解是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是否为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等级没有异议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持有异议或者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能强制作为医疗事故行政调解的依据。
2、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只能被动地接受当事人的请求,不能主动进行调解。如果一方不愿意行政部门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则不能强制进行调解。
3、医患双方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的内容是医疗事故赔偿,而不是所有的医疗事故争议。
4、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行为。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因对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调解的行为不服而进行行政诉讼。
5、经调解后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能由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
打印
】 【
小
中
大
】 【
关闭
】
上一篇:
医疗事故法院调解程序是什么
下一篇:
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友情链接
天度网信
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律师协会
中国卫生人才网
北大法律信息网
云南医疗律师网
云南省医院协会
昆明医学会
云南医学会
中国卫生人才网
云南网警
云南省公安厅信息网络安全报警服务站
中顾法律网
中国律师网群张永平律师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中国医疗纠纷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诉讼费计算器
卫生部医师执业查询
法律快车
找法网
华律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裁判文书网
医学百科
微信公众平台
微网站
盈科律师事务所
国家统计局-数据查询-统计标准-城乡区划
法帮网
Copyright © 2008 云南医疗纠纷律师网 联系电话:13759174148 联系人:张律师
技术支持:
昆明天度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信息产业部ICP备案号:
滇ICP备10001205号-1
网站声明:本网站为公益性法律网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与任何商业利益无关,若本站所载内容侵犯了您的
合法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本站经核实后将及时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