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欢迎访问本网站,今天是2024年12月21日
站内搜索
首   页 律师简介 在线咨询 医疗实务 医疗鉴定 医疗赔偿 医疗诉讼 医疗案例 医疗理论 纠纷防范 法律法规 业界动态 律师聘请
 
医疗案例
医疗技术鉴定的重要性及发生医疗纠纷后如何聘请律师
医疗技术鉴定的重要性及聘请律师时如何鉴别真假医学律师
张双诉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刘伟等诉弥勒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闻英等诉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刘颖诉晋宁县妇幼保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陈某诉广州某大学附属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婴儿脑瘫医疗纠纷
病历书写不真实,医院赔偿百万
江西一医生无执照非法行医被判拘役五个月
治疗牙齿起争议 北京一患者起诉医院未获支持
孕妇难产致婴儿脑瘫 一医院因过错被判担责
超声刀美容致脸失衡 一女子起诉理发店索赔
病历材料不齐无法鉴定 医院丢失病历需担责
         联系我们

联系人:张永平律师
联系电话:13759174148
QQ:1102669857

 
医疗实务

预防接种“医疗”事故
发布时间:2010-01-05    点击:6228

    医方在预防接种中违反相关法律和常规,过失造成受种人人身损害的,是否可构成医疗事故,并依其处理,存有争议。我们认为预防接种过失造成儿童损害的,可参照医疗事故的规定,处理有关民事责任的承担。
    因为:1主体上,预防接种由卫生防疫机构和医疗机构分工完成。医方是疫苗的接种者,卫生防疫机构是管理监督者。故接种者符合医疗事故主体规定。2行为上,预防接种以防病为目的,以医药及技术为手段,以医务专业人员为主体,符合广义医疗行为的特征。3过失上,也是违反医疗卫生法规及诊疗护理常规。4处理上,《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处理试行办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关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5我国实行计划免疫接种制度,尽管医疗机构和防疫部门是履行法定接种义务,但相对于同样履行义务的儿童及其家属而言,它们是优势地位者。受种方还承担着不可拒绝的意外风险。再者,疫苗本身也是医药产品,大多不是免费提供,在此,强化医方责任,防止过失损害受种者利益,参照适用医疗事故处理规定是适宜的。预防接种医疗故事过失行为通常有:(1)医方过失所致超量接种或误种,造成受种者过敏、发病等不良后果;(2)医方过失所致注射部位错误造成不良后果;(3)违反消毒灭菌规范,造成不良后果;(4)医方过失接种无效疫苗或伪劣疫苗,导致预防无效,发生所预防之病害;(5)对有副作用的疫苗,因是否应当注射的诊断过失导致不良后果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1206]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增加预防接种项目。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二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适龄儿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适龄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
  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在本单位及责任地段内承担下列工作: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
  (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传染病防治和监测任务。

 

打印】 【  】 【关闭
上一篇:护理医疗事故
 
 
Copyright © 2008 云南医疗纠纷律师网 联系电话:13759174148 联系人:张律师
技术支持:昆明天度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信息产业部ICP备案号:滇ICP备10001205号-1
网站声明:本网站为公益性法律网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与任何商业利益无关,若本站所载内容侵犯了您的
合法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本站经核实后将及时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