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方在预防接种中违反相关法律和常规,过失造成受种人人身损害的,是否可构成医疗事故,并依其处理,存有争议。我们认为预防接种过失造成儿童损害的,可参照医疗事故的规定,处理有关民事责任的承担。
因为:1主体上,预防接种由卫生防疫机构和医疗机构分工完成。医方是疫苗的接种者,卫生防疫机构是管理监督者。故接种者符合医疗事故主体规定。2行为上,预防接种以防病为目的,以医药及技术为手段,以医务专业人员为主体,符合广义医疗行为的特征。3过失上,也是违反医疗卫生法规及诊疗护理常规。4处理上,《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处理试行办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关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5我国实行计划免疫接种制度,尽管医疗机构和防疫部门是履行法定接种义务,但相对于同样履行义务的儿童及其家属而言,它们是优势地位者。受种方还承担着不可拒绝的意外风险。再者,疫苗本身也是医药产品,大多不是免费提供,在此,强化医方责任,防止过失损害受种者利益,参照适用医疗事故处理规定是适宜的。预防接种医疗故事过失行为通常有:(1)医方过失所致超量接种或误种,造成受种者过敏、发病等不良后果;(2)医方过失所致注射部位错误造成不良后果;(3)违反消毒灭菌规范,造成不良后果;(4)医方过失接种无效疫苗或伪劣疫苗,导致预防无效,发生所预防之病害;(5)对有副作用的疫苗,因是否应当注射的诊断过失导致不良后果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1206]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增加预防接种项目。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二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适龄儿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适龄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
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在本单位及责任地段内承担下列工作: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
(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传染病防治和监测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