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治疗既可用于疗病,亦可用于美容,但也存在产生白血病、皮肤病等的危险。
患者在放射治疗中的人身损害构成医疗事故的必要条件之一,则是放射治病行为违反相关法规、常规,并有过失。据放射治疗的特殊性。
医方在治疗中的过失行为主要有:
1、实施该疗法无医学上之必要。据患者情况依医学常规,根本无需该疗法;或者存在完全可替代的不具危险性而有相当疗效的疗法,医师缺乏应有的审慎注意。
2、放射计划,含放射线照射的量、部位、方法(距离、时间)等,未经审慎处方,依当时的医疗水准,明显超过常规容许度。
3、放射人员违反查对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造成患者不应有的人身损害。
4、医师违反治疗中的观察审慎义务,未留意照射中的病变而继续照射。
5、医方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尤其是未告知患者该疗法可能潜在的危险性。我们认为只告知疗法而不告知其危险,由此造成非治疗本身的损害,仍构成医疗事故。另外,告知义务还含疗后告知注意事项,因未告知,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构成医疗事故。
6、医方过失作为致使放射治疗设备有质量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应当注意,美容机构亦有采用放射美容的,倘其有医疗机构资质,依前文处理;倘不具相应资质,依非法行医处理。
【相关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0829]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八十八条 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军队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内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