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调剂医疗事故,是调剂人员在收到处方后,违反审核处方的义务和调配药品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事故。
药品调剂过失导致医疗事故的行为主要有:
1调配人员不具有相应资质,不能审核处方是否错误或难辨药品而错发,造成患者不良后果。
2调配人员未详审处方内容、病员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或虽审查发现疑问而不拒配或询问,致使药品错发、用法用量不当、西药犯禁忌等,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3违反配药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或称量不准,或污染药品,或使用方法漏注错注,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4医院管理缺陷,致使药品变质、标签模糊或错误,调配人员违反审核、询问规范;或药品未分柜管理,存放混乱,致使有害发药造成患者人身是显损害的。
5遇含有毒药、限制药及麻醉药的处方调配,调配人员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
6调配人员擅离职守,或违反急诊处方随到随配的规定,过失影响抢救工作,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应当注意,发放药品质量缺陷源于厂家的,倘医疗机构在购买、使用中没有违反相关法规、规范,即无过失时,由此造成的事故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受害人依产品质量法请求医方赔偿的,医方应先予赔偿,再向厂家追偿。 【相关依据】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失效][19871128] 第二十五条 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 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务人员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在进行手术期间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十六条 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超过 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签写开方医生姓名,配方应严格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员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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