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科医疗事故的认定,可参见前文“诊断”、“急诊”、“手术”、“药剂”、“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医疗事故。
结合儿科制度和技术要求为之。应注意的是,尽管法规无明文规定,但基于患者即儿童的特殊性,在医疗常规上,儿科医务人员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精确的操作技术。对儿童实施注射、穿刺时,医方负有固定儿童的义务,未固定而贸然治疗极易造成损害。儿童对过敏的药物与剂量别于成人,医师在询问过敏史和选择药物与剂量时,应当更加审慎。儿童,急诊的处理不应依成人的“及时”标准。
除医疗事故外,儿科医患纠纷应注意下列问题:
1儿童在就医时,发生地面摔、跌,及坠楼、坠梯损害的问题。儿童完全在医方管领之下的,依医疗合同附随义务,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儿童在亲属等人管领之下的,如果医院地面铺设、地面堆积及楼道设计、安置确有安全隐患并且与儿童损伤有因果关系的,应当依民法通则、合同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与其责任程度一致的责任。
2第三人致儿童人身损害的,参见“第三人侵害医患纠纷”。3婴儿在医方完全管领之下,被调换或被盗的,应认定医方有管理过失,侵害了父母等的监护权,应当依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1031]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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