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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案例

刘颖诉晋宁县妇幼保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人:张永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0-01-13    点击:7466

【要点提示】

  本案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电话咨询张永平律师如何处理较好,张律师建议当事人先到医院复印封存好相关病历资料,带齐相关病历资料后进一步咨询较好,当事人到医院要求复印封存病历,但医院讲要出院1月后才可以封存,当事人再次咨询该怎么办,张律师建议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当事人再次跟医院讲如果不给复印就向相关部门投诉,最终医院给复印封存了相关病历。之后当事人带齐相关病历找张律师咨询看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张律师结合患者的病史、相关化验检查资料及医院的手术记录分析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医院应当对此承担责任。后当事人委托张律师代理本案,张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案件标的不大,可以跟医院协商解决,当事人也认为只要医院能够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即可,张律师电话联系医院相关领导,但医院领导拒绝协商,要求通过诉讼解决,该承担多大责任就承担多大责任,张律师即代理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诉讼到法院后原告申请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及伤残鉴定,后法院委托到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过鉴定,鉴定中心得出鉴定结论,认为医院在为原告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为在为原告行剖宫产过程中处置不当,直接造成原告子宫切口血管出血。该过错与原告二次手术有完全因果关系,医院应当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医院主动要求法院调解解决,后法院主持调解了此案,医院除了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外,还承担了因为造成残疾所导致的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医院对此承担了跟协商解决应当承担的更大的责任。

  作为不懂医的一般律师,可能不会提前分析相关病历找到医院的过错而是建议患方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因为直接起诉不清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败诉的风险大),如果构成医疗事故再起诉,但实践中,95%以上的医疗事故鉴定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代表医院不存在过错。而具有医学专业知识背景的医疗律师可以通过提前分析医院存在的过错,这样直接起诉败诉的风险就大大减小,所以,具有医学专业知识背景的医疗律师在处理医疗纠纷时所具有的独特优势不是没有医学专业知识背景的律师的“医疗经验”能代替的。以下是张永平律师关于该案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意见。

  刘颖诉晋宁县妇幼保健中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晋宁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原告申请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现原告方就被告晋宁县妇幼保健中心对受害人的诊疗过程存在的过错及被告的过错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作如下陈述:

  2012年3月28日凌晨00:40分,原告因临产在即到被告处办理住院手续入院分娩,入院后根据被告医生的建议进行顺产,中午12:30分左右因胎儿出现宫内缺氧医生又建议进行剖腹产,下午16:11分经过剖腹产下一子,16:30分原告被推出产房并进行心电监测,20:30分左右被告医生发现原告脸色苍白,给其每隔一小时化验血常规后发现血红蛋白、红细胞计数一直在下降,经行B超检查提示腹腔内出血可能?被告医生建议转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原告被送达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时已是2010年3月29日凌晨1:00,经医院行血常规检查发现此时原告血红蛋白仅为48g/L(在被告处入院检查时为127g/L,正常值为110-150g/L),红细胞计数仅为1.7×1012/L(在被告处入院检查时为4.6×1012/L,正常值为4.0-5.5×1012/L),原告已经处于重度贫血,失血性休克状态,经过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急诊剖腹探查术后发现原告子宫收缩好,子宫切口右侧有一血管出血,给予缝扎出血血管后手术顺利完成,经过在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后现原告好转出院。

    由于主观性病历资料均在被告处保存,原告具有的资料仅为少部分客观性病历,结合原告已有的资料,陈述人认为:

   被告在给原告进行手术过程中违反清创缝合术诊疗规范和常规,在进行剖腹产手术的操作过程中不认真,不仔细,对于损伤的子宫血管未及时发现并给彻底缝扎止血导致原告失血性休克,重度贫血并险些危及生命,被告存在重大的诊疗过错,被告的过错医疗行为与原告失血性休克,重度贫血并最终导致二次手术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当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原告2012年3月28日在被告处入院时进行的血常规检查提示血红蛋白为127g/L(正常值为110-150g/L)红细胞计数为4.6×1012/L(正常值为4.0-5.5×1012/L),而2012年3月29日在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复查的血常规提示血红蛋白仅为48g/L,红细胞计数仅为1.7×1012/L。提示原告在手术前不存在贫血,但手术后原告出现了重度贫血;

  2、晋宁县妇幼保健中心的护理记录单上记录3月28日16:40产妇术毕安返病房;17:30、17:45、18:00、18:30、19:20均记录产妇子宫收缩好,说明产妇并非是因为子宫收缩不好引起产后出血导致重度贫血及失血性休克的;

  3、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手术记录记载:剪开缝线,见血液溢出,约1500ml.……探查,清除盆腔内凝血块约1000ml.探查,将子宫翻出盆腔,子宫收缩好,表面苍白,子宫切口缝合紧密,切口右侧有一血管出血,钳夹止血,仔细检查子宫切口,未见渗血、出血……关腹。术中出血2500ml.从该手术记录可以看出,原告子宫收缩是好的,排除了因为原告子宫收缩乏力导致失血的情况,同时也可以看出,原告重度贫血、失血性休克是因为被告在给原告进行缝合的过程中有一根血管未缝扎所导致的,因为血管未缝扎导致原告失血2500ml以致出现重度贫血及失血性休克。假如被告手术过程中未违反缝合术的相关规定,及时发现出血的血管并给予及时缝扎止血,原告就不会出现重度贫血及失血性休克的情况,就不会再被进行第二次剖腹手术,也就不会产生后续的相关治疗费用。因此,被告的过错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陈述人认为,被告在医疗活动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给原告进行剖腹产手术的操作过程中不认真,不仔细,对于损伤的子宫血管未及时发现并给彻底缝扎止血导致原告失血性休克,重度贫血并险些危及生命,被告存在重大的诊疗过失,被告的过错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当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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