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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如何认定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责任的请示》(黑卫医发2004【33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如果患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造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进行的,可以视其放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医疗机构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此复
200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