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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为“维权圣经” 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侵权责任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作者:陈昶屹 曾祥素     发布时间:2010-03-29    点击:2532

将于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是继《物权法》之后我国又一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百姓维权又迈一大步

《侵权责任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2月26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是我国继《物权法》之后又一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施行将对我国公民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钟 新 摄

    □ 陈昶屹 本报记者 曾祥素

    “《侵权责任法》对老百姓日常生活十分重要,因为它是在‘动态’地保护公民权利。”“这部法律的通过意味着中国向形成民法典又迈进了重要一步。”对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侵权责任法》,法律界人士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该法历时7年、经过4次审议,于去年12月26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这是继2007年《物权法》出台之后,我国出台的又一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部被称为“维权圣经”的法律,与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看病治疗、交通事故、高空坠物、产品质量损害、网络诽谤、环境污染等生活息息相关,并规定诸多之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未规定的事项,将直接影响老百姓的生活。

    患者维权有依据

    过度检查可获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确立了禁止过度检查原则,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其中“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就是确定了以医疗诊疗规范为标准,违反诊疗规范的检查就可以认定为不必要的检查。

    刘先生在医院就诊时主诉流涕、发热症状,医生除了给他测体温、做血常规之外,还要求他进行脑CT、化验、彩超等检查,最终得出结论:伤风感冒。

    就本案而言,刘先生主诉感冒症状,医生在正常查体、验血未发现异常的情况下,继续做脑CT等检查就是不必要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这种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就属于不必要检查行为,属于医疗损害侵权。

    泄露医疗隐私信息可追究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医务人员对患者医疗隐私信息的保密义务及侵权责任,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中,未经患者同意公开的病历资料及相应的个人信息属于患者的个人隐私范围,受法律保护,医院或个人泄露这些信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张先生作为某小区社区医院的医务工作人员,为患者李先生诊病和填写健康信息登记表过程中,知道了李先生有关既往病史等个人信息。之后,张先生将这些信息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向小区其他人员透露,结果这些信息很快在小区传开,小区的人见到李先生后都拿张先生提供的信息取笑他。

    张先生作为医务人员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张先生的行为构成对患者的侵权。

    隐匿、拒绝提供、伪造、销毁病历可推定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第五十八条第二、第三款规定了医疗机构隐匿、拒绝提供、伪造、销毁病历,患者有损害的,可推定医疗机构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小王到某医院妇产科建立围产保健档案,定期到该院进行围产保健检查,并在该院生产。在生产过程中胎儿发生宫内窘迫。产出之后,患儿又出现严重脑部缺氧症状。医院在未向小王及家属说明的情况下,对患儿进行了多项检查,称患儿属自身疾病所致,经治疗并无大碍,要求患儿立即出院。出院后,小王发现患儿没有其他正常孩子的生理反应,后经医院诊断,该患儿属重度脑瘫。小王要求接生的医院提供相应的病历资料进行医疗鉴定,遭医院拒绝。

    依据《侵权责任法》,上述案件可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遭医疗产品损害可先找医院索赔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赔偿权利人有权选择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损害赔偿的权利,其中将“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纳入了医疗产品损害的范围,并赋予了赔偿权利人对遭遇上述医疗产品损害下的选择权,明确了医疗机构可以作为直接索赔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洪先生因车祸重伤到某医院急诊,因失血过多,医院给予输血治疗。洪先生在该院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准备出院,却在出院检查时发现染上了乙肝病毒,而洪先生入院查体及做血常规均未发现乙肝呈阳性。经进一步排查,认定洪先生属输血感染。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洪先生可以选择直接请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也可选择由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居家生活更安心

    买到“楼脆脆”可由开发商及建筑商先行连带担责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由开发商与建筑商先行连带担责的赔偿原则,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是对传统的物件致害赔偿责任的创新及突破,直接针对当前建筑开发质量堪忧的现实问题,加重了开发商与建筑商的赔偿责任,有利于充分保护购房人及住房人的人身财产权益。

    依据《侵权责任法》,购房人购买了像“楼脆脆”那样的直接危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房屋,并造成购房人及其居住者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先行请求开发商和建筑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过,房屋如果是邻近开发商开发其他房屋在旁边挖地下工程而导致房屋倒塌的,则应由直接责任者负责赔偿。

    高空抛物挨砸由邻里连坐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高空抛物或坠物造成的人身损害,由不能证明自己无侵权可能的使用人补偿原则。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条规定是《侵权责任法》对传统侵权法的理论及实践突破,虽颇具争议,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分担了高空抛物损害的风险责任,加强了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但值得注意的是:第一、高空抛物能确定责任人的情形不适用;第二、能证明不是侵权人的邻里不用补偿;第三、本法条规定的是“补偿”而非“赔偿”,邻里共同承担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侵权责任。

    小李在某小区13门楼下散步,突然被该楼门高空抛下的烟灰缸砸到头部造成重伤,顿时昏迷。小李不知道被谁扔下的烟灰缸砸到头部,该小区也没有监控探头,经警方调查也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居民造成的损害,于是小李起诉了13门的所有居民。如果13门的居民无法证明自己不可能是侵权人,则由该楼门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对小李人身损害的补偿责任。

    遗弃、逃逸的动物伤人由主人担责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主人应对弃逃动物致害担责的原则。即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强化了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饲养动物的注意义务,对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事项亦纳入了承担侵权责任的范畴,改变了人们对于动物伤人传统观念,确立了“流浪狗咬人,原主人担责”的新观念,极大地保护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

    小徐在一空地上放风筝,突然被一只流浪狗冲过来咬伤了。后来,小徐在其他人的帮助下抓住了这只流浪狗,发现该流浪狗可能是被主人遗弃的,狗脖子上有狗牌,通过该线索,小徐找到了狗的原主人小王。小王认为该狗是逃逸狗,其咬伤人系狗自身的动物性造成的,与自己无关。《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小徐即可依法向狗的原主人小王主张侵权责任。

    购买问题产品受害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故意侵权的产品责任可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原则。即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该条规定是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十九条之后第二个以法律形式明确的惩罚性赔偿法条,对打击严重违法的问题产品具有积极的法律及社会意义,不仅可以对不法厂商予以惩罚,并且可以调动受害人的维权积极性。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指恶意的产品侵权责任,即明知产品有缺陷有可能造成损害,却仍然将其投放市场,放任造成损害,但具体如何计算惩罚性赔偿金,《侵权责任法》还没有明确规定,这需要经过司法实践摸索,积累经验,将来由司法解释具体规定相应的标准。

    刘某在商场购买了一个高压锅,在使用时发生了爆炸,刘某眼睛被炸伤,造成双目失明。后经调查发现,该高压锅的生产商没有相应的生产资质,利用劣质的钢材生产,并将其生产的劣质产品投放市场,而商场在高压锅没有合格证的情况下仍进行销售。对生产商和销售商的明知故犯行为,刘某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向二者主张惩罚性赔偿。

    事故伤害赔偿有新规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可由交强险赔付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逃逸受害人可由交强险限额赔付的原则。即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的行业惯例中,肇事逃逸并非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之一,只是在面临这样的交通事故时,很多操作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自己设定为免责条款,“不赔”似成为一种行业惯例。该条规定对眼下各地尚在争议不休的交通肇事逃逸后,交强险赔偿还是不赔偿的问题统一了执行标准,充分保护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权益。

    惠某在一次过马路的时候,被一辆飞驰的小轿车撞伤,开车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因肇事车参加了交强险等强制保险,依据《侵权责任法》有关条款,惠某可以从保险公司领取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赔付金。交强险的限额范围,眼下的标准是12.2万元,因此小惠可以从该小轿车参加“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最多领取12.2万元的赔偿。

    同一事故受害城乡人同命同价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该法确立的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同命同价原则。即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生命权利平等的命题,体现了对生命权利的最大尊重。人生而平等,其生命权利在同一事故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理应按同一标准赔偿。对交通事故,矿难事故、群体性事故等生产事故、意外事故均一律适用。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同一侵权行为”造成的“多人死亡”,这是赔偿时必须考量的同一性因素和人数因素,其他的诸如户籍、工种、身份等均不在考虑之列。

    去年上半年发生在上海的一起多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在上海打工的4名安徽籍农民工在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中死亡。在无锡市锡山区法院起诉时,这4名民工的代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死亡赔偿金按上海市民同等标准计算,这一提议得到法院的支持,最终这4名民工获得230多万元的赔偿,创民工死亡个人赔偿全国之最。该案例作为“同命同价”的经典案例在《侵权责任法》审议时被引用。《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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