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学会关于李某与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的几点看法
2009年5月19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因医疗纠纷申请昆明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009年6月30日昆明市医学会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具有明显的过错,故委托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永平作为诉讼代理人将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原告代理人,我认真听取了患者的陈述,仔细阅读了患者的已有资料及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认为昆明市医学会组织做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存在如下不足,不宜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
1、在鉴定程序上,昆明市医学会组织选择的五名鉴定专家抽取时仅有医学会与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两方参与,没有患方参与抽取,违反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医学会上专家抽取签名处是医学会要求患者后来补签的,这可以询问医患双方当事人及医学会的人即可得知。
2、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诊治概要中描述患者在2006年9月4日第一次手术后出现术口愈合情况欠佳,有分泌物流出,经反复换药后好转,但结合患者第一次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出院小结可知,患者在第一次钢板内固定术后恢复良好,没有出现术口感染等并发症的情况,鉴定专家故意歪曲事实,依据错误的诊治经过做出的鉴定结论是不可采信的。
3、对于患方提出的医院提供的钢板质量是否合格,是何种原因导致患者钢板螺钉松动脱落,医学会的鉴定专家并没有就此进行相应的调查,医院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钢板质量不存在缺陷。医学会的专家在鉴定结论中分析患者出现螺钉松动脱落,窦道形成可能与金属过敏反应或低毒性感染有关,这仅只是鉴定专家的一面之词,钢板螺钉松动脱落时患者并没有出现其他并发的症状,仅是单纯的螺钉松动脱落,并不存在过敏及感染的情况,因此患者钢板螺钉松动脱落最大的可能就是医院提供的钢板质量存在缺陷或被告医务人员在进行钢板内固定术时技术操作存在失误所造成的。医学会的鉴定专家并没有就医院提供的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被告进行内固定手术时的操作是否存在技术性的失误并由此给患者造成的损害给出相应的分析意见是存在明显不足的。
4、鉴定专家在分析意见中分析的患者螺钉松动脱落,窦道形成可能以金属过敏反应,低毒性感染有关,我们认为鉴定专家的分析过于笼统,存在很大疑点的。患者螺钉松动脱落是发生在第一次手术即左肩关节切开复位、肱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之后,从患者第一次住院在被告处提供的出院小结可知术后患者并没有过敏或感染的情况存在,因此可以肯定患者术后螺钉松动脱落与金属过敏反应或低毒性感染是无关的。窦道形成是发生在患者因为螺钉松动脱落进行的第二次手术即左肱骨外科颈钢板螺钉取出,折端纤维组织清楚,取左髂骨植骨,进口锁定钢板内固定术之后的,如果患者对金属会过敏,怎么在第一次接触内固定物时不过敏,而在第二次接触内固定物后才发生过敏,因此,我们认为患者对金属过敏的情况是不可能存在的。同时窦道形成亦并非鉴定专家所说的可能为低毒性感染所导致,患者2009年2月2日曾经到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就诊,该院知名骨科专家明确诊断患者所患的是左肱骨骨髓炎,多由于被告在给患者进行手术的过程中无菌消毒不严格或手术后未给予足够的抗感染治疗所导致。
5、就患者第一次住院时被告给予患者进行手法复位是否具有适应症而言,患者受伤入院时诊断为“左肱骨大结节撕脱性骨折并肩关节脱位,左肱骨外科颈骨折”,对于这么严重的脱位并骨折,明显属于手法复位术的禁忌症(鉴定专家却没有具体分析就讲有手术指征,如果有必要,我们要求医学会鉴定专家出庭质证),但被告仍然给患者进行手法复位,以致骨折并脱位进一步加重(可以调取医院保存的患者在第一次手法复位前和手法复位后的两次X片以确定)而不得不在入院6天后才进行手术切开复位内固定,否则医院为什么不及时进行切开复位内固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昆明市医学会的鉴定专家在鉴定过程中明显避重就轻,没有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存在明显的疑点及不足,为查明案件事实,恳请法院批准患方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以明确医患双方责任,给患者一个公平的鉴定结论。
此 致
西山区人民法院
患方代理人:张永平律师
201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