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11月25日听证
疫苗接种异常反应后要享受补偿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合格的疫苗、规范的接种、相关各方均无过错、对受种者的肌体器官或功能造成损害。
在我省正规医疗机构接种合格疫苗后,一旦出现异常反应导致死亡或严重伤残的,在医患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将由政府或疫苗生产企业给予患者一定数额的补偿,补偿上限是我省城镇居民家庭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的20倍。昨日,《云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省卫生厅举行听证。
本次听证会决策发言人、省卫生厅疾控局副局长欧阳琳说,关于补偿标准问题,疫苗接种异常反应是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进行补偿,与医疗事故和工伤赔偿性质不同。根据《办法》的规定,一级甲等的补偿标准最高,其他级别伤残程度依次递减,补偿金额也相应递减。以一级甲等即造成疫苗接种者死亡的情况为例,2008年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性支出为9076.61元,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20倍来计算,补偿额度约为18.15万元,补偿最高标准将随城镇居民消费支出的增长而增加。
欧阳琳说,在本《办法》出台前,政府部门去年曾对一位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的儿童,给予了20万元的补偿,这是目前我省已支出的最高金额的补偿。补偿最低的是一位麻疹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者,补偿款共计52.4元,综合测算所有补偿的平均值为8356.2元。
对于发生异常反应后的鉴定和仲裁程序,欧阳琳说,受种者或受种者监护人认为接种疫苗后发生的症状体征与接种疫苗相关,可以直接向预防接种单位报告。接种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疾控中心报告,再由县级卫生部门组织县级专家进行调查、诊断和仲裁。对诊断结论有争议的,再提请州市级医学会的疫苗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组进行鉴定,对州市级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再提请省级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省卫生厅政策法规处处长谢馨莹透露,《办法》经过修改完善后,将力争在年底前出台实施。
代表声音
“补偿额度应考虑生活、医疗成本”
省疾控中心专家丁峥嵘代表提出,对于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接种者及其家属通过“医闹”行为企图迫使医疗机构给予赔偿的,《办法》中应有相应的应对措施。他还建议,对出现严重异常反应的受种者,应根据其年龄、生活成本、医疗成本等因素来综合考量其补偿额度。“一个儿童和一个成年人,接种疫苗后出现同样严重的异常反应,补偿金额应该有差别。”
曲靖市疾控中心主任杨万军代表表示,当地医疗机构在预防接种中,也曾遇到过出现异常反应而发生纠纷的事例,目前除昆明市外,其他州市还没有从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专业机构。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省级专家组的成员、昆医附一院儿科主任医师徐静表示,在预防接种过程中,因为孩子的个体差异非常大,即便是同一批次的疫苗在同一时间接种,也有可能出现不同程度的异常反应。她建议,出现异常反应后,家长一定要尽快到医疗机构就诊,错过了时间,会给之后的仲裁鉴定工作带来困难。此外,其他听证代表还就异常反应的鉴定和仲裁、补偿额度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本报记者 刘启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