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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二)
发布时间:2011-07-12    点击:6435

表9.残疾等级划分表

 

残级

胸壁、气管、支气管、肺

心脏与血管

食管

小肠

一级

 

心功能不全4

 

 

切除9/10以上

二级

1.  肺功能重度损害

2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呼吸困难3

3  呼吸困难4

心功能不全3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切除>4/5,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三级

1.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

2.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3.气管或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三期房室传导阻滞

 

全胃切除

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四级

1.  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2.  切除后部分胸改术

3.一侧胸廓成形(切除肋骨4根以上)

4.双侧肺叶切除

1.  膜置换术后

2.  心功能不全二级

3  心功不全导阻滞安装起博器后

食管重建术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1.  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  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五级

1.  呼吸困难3级。

2.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

3  肺功能中度损害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

胃切除34以上

1.  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  切除>2/3,保留回盲部

六级

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能进半流食者

胃切除2/3以上

小肠切除>1/2,保留回盲部

七级

1肺叶切除

2.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3肺功能轻度损害

1.  心脏异物滞留

2.  心脏、大血管修补术后

3  心脏异物摘除术后

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胃切除12以上

小肠切除>1/3

八级

1  肺段切除

2  6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胃部分切除

小肠部分切除

九级

1.  肺修补术后

2.  气管成形术后

3.  支气管成形术后

4.  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后

5.  隔肌修补术后

6  呼吸困难1

7  4肋以上骨折其中有畸形愈合

8  开胸探查术后

1.心功能不全1

2.开胸探查术后

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胃修补术后

小肠修补术后

十级

1.  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

2.  胸壁异物滞留

3.  肋以上骨折其中有畸形愈合

4.  一肋以上缺失

5  胸导管损伤

6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开腹探查

开腹探查



 

 

 

表10.残疾等级划分表

 

残级

结肠

胆道

腹壁

胰、脾

甲状腺甲状旁腺

一级

 

 

 

 

 

 

二级

 

1.肝切除后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全胰切除

 

三级

 

肝切除23,并有常规肝功能中度损害

 

 

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四级

1.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痿

2.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1 肝切除2/3

2 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3 中度肝功能损害

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甲状腺或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五级

直肠、肛门、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肝切除12

 

 

1 18岁以下脾摘除

2.胰切除2/3

 

六级

肛门排便轻度障碍

肝切除1/3

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胰切除1/2

甲状腺或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七级

结肠大部分切除

肝切除14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1.胰切除1/3

2 19岁以上脾摘除

 

八级

结肠切除1/2以上

肝部分切除

胆道修补术后

 

胰或脾部份切除

甲状腺或甲状旁腺能轻度损害

九级

结肠修补术后

肝修补术后

 

腹壁缺损1Ocm2以上

1.胰修补术后

2.脾修补术后

 

十级

开腹探查

开腹探查

开腹探查

 

开腹探查

 



表11.残疾等级划分表

 

残级

肾脏

肾上腺

输尿管

膀胱

尿道

睾丸

一级

双肾切除或肾功能完全丧失,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功能丧失,另一侧肾功能严重障碍

 

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三级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功能丧失,另一侧肾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肾功能重度障碍

 

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痿

膀胱全切除

 

 

四级

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肾功能中度障碍

1                  双侧肾上腺缺损

 

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永久性膀胱造痿

2.重度排尿障碍

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双侧睾丸缺失

五级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功能丧失,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贤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膀胱大部分切除

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完全丧失性功能

六级

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生殖功能重度障碍

七级

1. 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2 贤移植术后

 

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轻度排尿障碍

 

1.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生殖功能轻度障碍

八级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一侧肾上腺缺损

输尿管修补术后轻度排尿障碍

 

尿道修补术后

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九级

一侧肾部份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输尿管修补术后。

膀胱部份切除。

 

 

十级

肾修补术后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膀胱修补术后

排尿轻度障碍

一侧睾丸完全萎缩或者缺失



表12.残疾等级划分表

 

b

输精管

阴茎

子宫

卵巢

输卵管

阴道

乳腺

一级

 

 

 

 

 

 

 

二级

 

 

 

 

 

 

 

三级

 

 

 

 

 

阴道闭锁

 

四级

 

阴茎缺失、萎缩或严重畸形

 

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阴道损伤致周围组织器官畸形,完全丧失性功能

育妇女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五级

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未生育)

阴茎大部份缺失或畸形,影响性功能

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阴道狭窄影响性功能

育妇女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六级

 

 

 

 

 

 

1. 育妇女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 双侧丧失哺乳功能

七级

双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已育妇女子宫切除

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阴道狭窄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八级

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阴茎部分缺失或畸形

 

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1. 乳房成形术

2 单侧丧失哺乳功能

九级

一侧输精管缺失

性功能障碍

子宫部分切除

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1. 乳房明显瘢痕 

 15cm2以上

2.   乳房明显包块

十级

 

 

1.子宫修补术后

2.结经后卵巢切除

卵巢修补术后

输卵管修补术后

 

1.女性乳房瘢痕5 cm以上或累计8cm以上

3. 女性乳房瘢痕5

cm 2以上


 

3.附则:

3.1残疾程度判定基准。

3.1.1生活自理范围,护理依赖分级:

3.1.1.1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

b.大、小便

c.翻身

d.穿衣、洗漱

e.自我移动

3.1.1.2护理依赖是指因伤残者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护理者,护

理依赖程度分为三级。

a.一级护理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二级护理依赖:生活大部份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ab二项加

cde.三项之一者需要护理者。

c.三级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3.1.2医疗终结,医疗依赖:医疗终结是指一般临床医学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医疗依赖是指因伤致残后达到临床稳定状态,但仍不能脱离医疗。对是否医疗终结或是否存在医疗依赖,应当进行鉴定。

3.1.3伤病(残)比:

伤病(残)比是指人体损伤及其自身疾病或残疾与所致后果之间的比例关系。

伤病(残)比从0%-100%划分为五个等级。

a.   即有损伤,又有疾病(残疾)若所致后果完全由后造成,其伤、

病(残)比为0%。

b.即有损伤,又有疾病,(残疾)若前者为诱发因素,即损伤一般比较轻微,对人体重要器官没有直接危害,但损伤诱发疾病(或残疾)恶化、加重,其伤、病(残)比为25%。

c.有损伤,又有疾病,(残疾),二者单独存在都不可能造成目前残疾的后果,二者互为条件,互相影响,难分主次,其伤病残比为50%。

d.有损伤,又有疾病(残疾)。前者为主要原因,后者为辅助原因,

其伤、病(残)比为75%。

e.有损伤又有疾病,若所后果完全由前者造成,与疾病(残疾)无

关,其伤病(残)比为100%。

3.1.4智能减退:

3.1.4.1智能减退诊断:

a.   智能缺失,IQ低于84,严重程度足以影响学习,工作或日常

生活,并有不同程度的社会适应困难。

b.有短程记忆缺损的证据:对新近发生的事常有遗忘。

c.至少有下述症状之一:

1)抽象概括能力明显减退,如难以解释成语、谚语,掌握词汇量减少,不能理解抽象意义的词汇,难以概括同类事物的共同特性。

2)判断能力明显减退,对于同类事物之间的差别不能作出正确判断。

3)高级皮层功能的其它障碍,如失语、失认、失用、计算及构图困难等。

4)人格改变,与伤病前人格明显不同。

5)不仅见于意识障碍期。

6)病程不少于三个月。

3.1.4.2智能减退分级:

a.极重度智能减退:

1IQ低于25

2)语言功能丧失。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重度智能减退:

1IQ2539之间。

2)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

3)生活大部份不能自理。

c.中度智能减退:

1IQ4054之间。

2)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

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

3)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劳动。

d.轻度智能减退:

1I5569之间。

2)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 当的与人交往。

3)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

e.边缘智能状态

1)IQ8084之间。

2)抽象思维能力或思维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

3)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3.1.5植物性生存状态,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指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觉醒周期,不能理解或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在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3.1.6迁延性昏迷状态,类似植物性生存状态,但对外界刺激有时有反应,但不会说话,常长期存在,久治不愈,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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