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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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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医疗纠纷案件起草的争议要点范例选(医疗事故鉴定时使用) |
作者:窦万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15 点击:336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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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争议要点
1、新沂XX医院擅自对产妇实施胎吸助产术,违反了我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 新沂XX医院在未经过患者产妇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患者产妇实施会阴侧切术及胎吸助产术,不但造成分娩出的男婴头部受损,而且还致使男婴出生后脑瘫,至今不能正常抬头、坐卧、行走和说话。新沂XX医院的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患者产妇的决定权、健康权和其婴儿的健康权。 2、新沂XX医院对患者孕妇实施的治疗措施不当。 新沂XX医院在对产妇诊断出羊水Ⅲ度污染、临产枕后位、脐带绕颈的情况下仍然采取胎吸助产术让产妇分娩,显然是不适当的。对于产妇羊水Ⅲ度污染,作为医院,应该及早结束分娩,即使娩出的新生儿Apgar≥7分,也应该警惕,因新生儿窒息几率很大。而新沂XX医院,在这种情况下,既没有及早结束分娩实施剖宫产术分娩,而且在产妇羊水Ⅲ度污染、胎儿枕后位、第二产程长达1小时45分钟的情况下,对新生儿脑部没有及时地进行CT检查及给予高压氧治疗,仅仅采取低流量吸氧和抗炎治疗,显是然造成产妇娩出的新生儿后来脑瘫的最主要的原因。 3、新沂XX医院对患者产妇产后错误地使用了庆大霉素,也给新生儿的身体造成了不确定的因素。 众所周知,庆大霉素对新生儿的耳部神经可以造成严重的损害,新沂XX医院对产妇使用庆大霉素,新生儿可以通过母乳吸入药物,因此,新沂XX医院的这一行为,也直接地侵害了新生儿的身体健康。
案例二、 争议要点
一、患者与沛县XX医院之间的争议要点: 1、沛县XX医院应该在对患者的距骨骨折在做“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之前,先试行闭合复位,如果难以复位或复位不成功,才可实施开放复位。但沛县XX医院并没有这么做,而是直接进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也没有采取有效的预防感染和骨坏死的措施,是造成患者术后感染、骨坏死、不愈合等后果产生的最主要原因。 2、沛县XX医院在对患者实施的“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所进行骨移植过程中,擅自植入异种骨(沛县XX医院在徐州医学会对本案进行鉴定的听证会上对自己的这一行为,也给予了承认)。沛县XX医院的这一行为不但在经济上增加了患者的负担,而且降低了患者骨折治愈的疗效,也增加了患者骨折治愈和被感染的风险,同时,也违反了我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于异种骨与主骨间的组织相容性差,免疫排斥反应强烈,常致移植骨吸收而失败。植骨材料以自体骨疗效为最佳,临床上应用也都认为自体骨是最好的材料,表现在无排斥反应,骨诱导作用及骨生成能力强,容易愈合,效果是各类植骨中最好的一种。因此,沛县XX医院在患者自己能够提供植骨材料的情况下,而擅自给患者植入异种骨,显然造成患者后来的术后感染、骨坏死、不愈合等后果出现的根本因素之所在。 3、患者是因闭合性距骨骨折而入沛县XX医院治疗的,患者的术后感染很显然是属于医源性感染,沛县XX医院发现患者的术后感染后,在具备对感染病菌进行细菌培养的情况下而未进行细菌培养,就盲目地使用抗生素,对患者的术后感染仅给予一般性消炎处理,是造成患者术后感染加重的主要原因。
二、患者与徐州第X人民医院的争议要点: 1、徐州第X人民医院对沛县XX医院对患者所造成的术后感染没有采取正确有效的治疗方法和措施,也是患者距骨骨折术后持续感染和不愈合的主要原因。徐州第X人民医院对患者的术后感染部位在没有进行早期彻底清除病灶及切口冲洗引流的情况下,仅采取使用抗生素治疗患者的术后感染,显然对患者的病情治疗效果不大。因为徐州第X人民医院并没有给予其使用的抗生素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条件,致使患者第一次出院时,患者的术后感染也没能真正的被治愈。但徐州第X人民医院却在患者的出院记录上标明了“治愈”,其行为显然属于诊断错误。 2、徐州第X人民医院第一次对患者接诊时主要使用的是抗生素是恒奥、呋脲苄青霉素、甲硝唑等,在患者第二次住院治疗时主要使用的抗生素是青霉素钠、硫酸拉糠霉素、甲硝唑。四院对患者的同一术后感染,而采取不同类型的抗生素给予治疗,可见其在用药方面的盲目性,这也是其最终未能治愈患者术后感染的根本体现。 3、徐州第X人民医院在对患者的两次治疗过程中分别于患者术后30余天和50余天取出患者骨折处一枚克氏针的行为也是不适当的。其行为不仅对患者的病情起不到缓解作用,而且会进一步加深了患者术后感染及骨骼不愈合的程度,不但病菌会顺着真眼进入骨骼里面,同时,也造成了患者所折距骨的移位及碎骨片的游离。这也是造成患者最终因骨折术后感染转化为关节骨髓炎而不得不截肢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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