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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实务

医疗纠纷医患双方维权之实务
发布人:张永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3    点击:2799


1、事先筹划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进行事先筹划,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不能摸着石头过河,如果实在不能控制自己的感情,建议也不要暴力维权,否则不仅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还要付出不必要的代价。(患方关注)

2、掌握证据:

(1)证据是维权的关键。

①病历是关键的证据。这一点,医患双方都应当足够重视。

患方应当立即(在第一时间内)要求复印客观病历,同时立即封存全部的病历资料,并且要求医院出具病历封存证明和病历封存件的复印件。病历封存件应当有医患双方的签名盖章并填写时间。(患方关注)

医院应当在患方提出复印和封存病历之前,及时审查和分析病历资料,并提前留取病历复印件。(医方关注)

客观病历是对患者进行各项检查和治疗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

主观病历是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的主诉、症状、体征,并结合各项化验、检查,作出的诊断和治疗方案,并根据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病情的变化调整治疗方案。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如果医院拒绝提供复印和封存病历,更加要坚持复印和封存。必要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要求卫生局派人封存。(患方关注)

③要求复印和封存病历时,如果是患者本人一定要带上身份证;如果是患者家属一定要带上户口本、患者本人和家属的身份证以及其他患者和家属的身份关系证明。防止医院以患方手续不符合规定为由拒绝进行复印和封存。(患方关注)

如果患方的手续不符合规定,医院可以拒绝进行复印和封存。(医方关注)

④封存病历时,医院可以封存医患双方核对后的病历复印件,如果一定要封存病历原件时,也要留存病历复印件以供不时之需,没有留存任何复印件而把原件封存了只能给自己造成被动的局面。(医方关注)

⑤封存病历原件应当制作病历封存笔录,约定病历封存后1年时间如果医院未收到患方的起诉材料或者相关部门的鉴定通知,医方有权在患方不在场的情况下单方启封病历,患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封存病历复印件也应当制作封存笔录,证明双方封存的是与病历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封存笔录应当有医患双方封存人员签名盖章。病历封存后应当由医院保管。如果封存病历时有些医疗文书(例如抢救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尚未完成,应当在封存笔录中注明,以便医院在病历封存后及时补充记录。(医方关注)

⑥封存的病历启封时应当有医患双方共同在场,其中患方当事人为患者本人或者参加封存时签字的当事人。在法庭、鉴定机构等场合之外启封病历时应当制作启封笔录,笔录应由医患双方签字盖章。(医方注意)

⑦医院应当警惕患方盗抢病历以及偷拍、偷录病历资料。平常书写错误的病历纸不能随手丢弃,应当像银行那样配备碎纸机对废弃的病历纸进行粉碎。(医方注意)

(2)掌握实物证据:

①怀疑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人身损害后果时,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应当立即对输液器、注射器、残存的药液、血液、药物以及服药使用的器皿等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医患双方关注)

②封存时应严格按照无菌技术规范操作,防止再次污染。需要同时封存的还有同批同类物品,以使检验时做对照检验。(医患双方关注)

③对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等标本进行封存时,医院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如短时间不能到达现场的,应先由医患双方共同对血液和输血器具进行密封,并在适宜条件下暂存,待采供血机构人员到场后,由三方共同封存。封存的实物应包括:血样标本、标签、剩余血液、输血器具、稀释液体等(受血者接受输血前后血标本、输血后尿标本以及供血者进行交叉配血的标本、输血袋整套装置等)。(医患双方关注)

④上述物品封存后由医院负责保管,封存物品的保存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如无菌、冷藏。(医方关注)

⑤上述物品封存后,应当在封存件封口上加贴标签,医患双方在标签上签字盖章并填写时间。(医患双方关注)

⑥封存上述物品,应当制作封存笔录,由医患双方在封存笔录上签字盖章。(医方关注)

⑦封存的上述物品如果有有效保存期的,封存笔录上应当约定,患方未及时提出检验要求导致物品性能发生变化无法检验的,医院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医方关注)

⑧上述物品启封时应当有医患双方共同在场,同时制作启封笔录。(医方关注)

⑨封存物品由医患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法院依法指定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指定。(医患双方关注)

⑩怀疑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人身损害后果时,医院有义务向患方提出对上述物品进行封存的建议,并作书面的记录,患方不同意封存时,应告知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要求其在建议书上签字,患方不同意签字时,医院应在建议书上据实记录,同时医院单方可以实施封存。告知封存建议时最好留下录音资料。没有向患方提出封存建议而将上述物品丢弃的,医院难以免除责任。如果医院明知自己使用的是假药等不符合规定的物品,建议不要封存了。(医方关注)

(3)其他病历资料和原始单证:

患方应当注意保留所有的医疗资料和医疗费的原始单证,包括在其他医院就诊的病历、化验单、影像资料、医疗费单据、住院花费详细资料。(患方关注)

医方也应当注意搜集患方在其他医院就诊情况的相关资料。(医方关注)

(4)对死亡原因发生争议的,医院有义务向患方家属提出尸体解剖检验的建议并出具建议书。患方拒绝的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建议书上应当要求患方家属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尸检的意见并签名。家属不同意签字时医院应当据实记录。告知尸检时最好能够留下录音资料。(医方关注)

3、分析病历资料

⑴诉讼过程中对病历的真实性有所怀疑时,一定要对病历的原件进行仔细的查验,病历的刮痕、涂改都是通过病历原件发现的,很难从复印件中察觉。(患方关注)

⑵不要对病历上的姓名、床号、日期等项偶然发生的笔误过多注意,但是如果上述项目发生一系列错误,就要考虑该病历是否存在重新书写或修改的可能。(患方关注)

(3)请相关临床专家对病历进行审查,帮助分析病历是否存在伪造的可能性。(患方关注)

(4)病历中的看似无关紧要的刮痕、涂改有时却是致命性的错误,足以导致医院的败诉,因此,任何情况下都不要使用刮痕、涂改这样低劣的手段。(医方关注)

4、进行技术咨询:

(1)向相关临床专家进行技术咨询,请专家帮助分析医疗行为中的过错,分析构成医疗事故可能的可能性。有条件的还应当搜集相应的专业教材、技术资料、药物说明书。(患方关注)

(2)必要时,医院也应当请专家帮助分析病历资料,为自己的医疗行为进行辩解寻找理论依据。(医方关注)

5、进行法律咨询:

⑴向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请律师帮助进行法律分析。包括:解决纠纷的适宜方式、可主张赔偿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如果进行民事诉讼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诉讼中的风险有哪些、是主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还是主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抑或是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选择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医疗过错司法技术鉴定;如何用尽可能少的诉讼成本追求尽可能大的诉讼利益等等方面。(患方关注)

⑵医院遭遇医疗纠纷同样应当及时向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寻求适当的应对方式,对医院可能承担的责任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在律师的帮助下积极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医学依据。(医方关注)

6、直接解决协商:

⑴协商解决纠纷是一种节省人力和财力的方式,但是要注意的是医患双方所达成的和解协议远没有判决书那么强的法律效力,一旦患方反悔,协议书存在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认定为无效的可能,因此,在协议书的制作上一定要充分蕴量,使之无懈可击,防止发生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情况出现,比如:有的协议书约定“(医方)的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或者医疗事故… …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医方一次性补偿患者…万元。”将来患方一旦反悔并提起民事诉讼而人民法院又认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该协议所约定的补偿金因为与赔偿金不属于同一性质而不能进行扣除,白白造成了财产损失。(医方关注)

⑵达成赔偿协议应慎重,医院应当尽可能的将今后可能发生的争议一并处理,防止给将来留下麻烦。患者应当慎重考虑自己的权益是否得到了全部的补偿,防止将来可以主张的赔偿权利被放弃掉。(医患双方关注)

⑶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医疗纠纷医院有权予以拒绝接待和答复,因此,患方应当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在提出赔偿要求时应当要求医院出具书面答复意见或者要求医院出具收到患方赔偿要求书的回执,也可以通过挂号信函的方式寄送赔偿要求书。(医患双方关注)

7、避免寻求“医闹”方式解决纠纷:

⑴寻求职业“医闹”的帮助不可取,即使医院赔了钱,很大一部分被“医闹”拿走了。而且,有些“医闹”还有涉黑的背景,患方不过是其敲诈医院的工具,“医闹”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义之财,一旦未能达到目的,事情闹大,无辜的患方可能会受到牵连,得不偿失。“医闹”者只管关心自己的利益,不会关心患方的利益。(患方关注)

⑵面对非正常的维权方式,医院应当注意观察分析是否有“医闹”者参与,一旦发现有这类人员的参与,应当及时寻求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帮助,同时,绕开“医闹”者直接与患方接触,对他们晓以利害。(医方关注)

8、向卫生行政部部门提出行政处理申请:

⑴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应当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否则卫生行政部门有权不予受理。毕竟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的关系更密切一些,因此,患方申请处理时应当注意自己的行为方式,不要吃了暗亏。(患方关注)

⑵对于认为已经超过一年时效的纠纷,医院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不应当受理的意见。(医方关注)

(3)面对非正常的维权方式,医院可以主动寻求卫生行政部门的帮助,请求其进行行政调解。(医方关注)

8、通过舆论媒体进行报道:

⑴必要时,患方可以寻求舆论媒体的帮助,但是应当注意,媒体的报道是否能够持续,是否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介入调查,没有持续性的报道、不能引起引起相关部门的介入调查的报道,起到的效果不会理想。另外,媒体的级别和宣传范围和力度,所起到的影响有很大差别。(患方关注)

⑵对于医院而言,被媒体曝光总归不是一件好事,因此,医院在媒体面前应当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因为你要接受社会的评价。所以,医院最好能够安排形象好、有亲和力、不卑不亢的新闻发言人来接受媒体的采访,并对事件的发生发展给出合理的解释以及解决纠纷的合法建议。其他人应以“不方便发表意见”进行拒绝。(医方关注)

9、医疗事故鉴定:

⑴患方在诉讼之前或者没有很大的把握之前不宜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因为在没有医学专家和专业律师指导的情况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风险很大。(患方关注)

⑵医院对于患者发生了严重的损害结果且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的纠纷不要轻易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因为严重的损害结果结合医疗过错行为被鉴定为事故的可能性很大。现在的医疗事故率很高,很多省级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事故率超过了50%。医疗事故鉴定已经不是医院减轻责任的有效方法了。(医方关注)

⑶认为医疗事故赔偿比医疗过错赔偿少是错误的认识,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赔偿基本与医疗过错赔偿持平,有的甚至更高。所以,到底哪种方式赔偿更多,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医患双方关注)

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争取选择专业对于鉴定结果很重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具有相当技术性和技巧性的事务,在目前医学领域出现了多学科交叉的情况下,或者在医疗行为涉及到多个临床科室的情况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应当以哪一学科作为主要学科就显得至关重要,选择对自己有学术倾向性的学科作为主要学科,鉴定的结果通常要比以其他学科作为主要学科时对于医方相对比较有利。另外,鉴定时如何进行答辩、如何启发患者向专家组陈述对医方有利的事实、如何回答专家的提问、如何运用因果关系来减轻医方的责任程度、如何运用医学上特殊的抗辩事由进行抗辩、如何解释各种因素的相关参与度等方面都需要参加鉴定的医方代理人非常熟悉鉴定的程序和相关标准。(医患双方关注)

10、民事诉讼:

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患者一方所选择的诉讼案由的不同决定着医患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所要采取的诉讼策略和承担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比如: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以及医用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这三个不同的案由,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的举证范围和举证的义务都不相同,同时针对这三种不同的案由,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也是不同的,诉讼过程中需要进行的相关鉴定事项也不一样。(医患双方关注)

在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无论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还是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结论书都需要经过法庭质证后才能决定是否被采纳,因此,如何发表质证意见、如何向鉴定人员进行质询需要代理人做好充分的准备。(医患双方关注)

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由于处于被告的地位,一般应当进行积极的防御,通过一系列的举证和抗辩来争取自己的诉讼目的,但有时也可以采取积极的进攻策略,即:向患者一方提起反诉,增加患方诉讼的心理压力。民事诉讼在某些方面很像竞技运动,具有很强的对抗性,优势更明显的一方才能获得最后的胜利。(医方关注)

11、防止被欺诈:

医疗纠纷诉讼可以比作一项复杂的游戏,需要非常高的技巧和策略,当事人和代理人常常使用“投石问路、声东击西、瞒天过海……”,总之,三十六计样样都可能出现,真正能够诚实公正解决纠纷的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医患双方莫不如此。谨记!(医患双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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