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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学会11年来首成被告 质问医疗事故鉴定体制
来源:云南网     发布时间:2013-07-24    点击:3198

在穷尽法律手段之后,与医院打官司数年的患者石国忠决定掉转矛头,起诉云南省医学会。这起诉讼的背后,是当下医疗事故鉴定体制与患者知情权之间屡屡发生的矛盾。

一边是法律的高墙,另一边是医学的高墙,高墙夹成一条狭窄的维权胡同,把禄丰农民石国忠一困6年。

因右膝盖手术带来的痛苦,6年时间里,石国忠经历了1次司法调解、3次手术、3次医疗事故鉴定、2次法院判决和1次省检察院抗诉。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他向医院方索赔26万余元的诉求。

“医疗纠纷的司法程序已经基本上走到尽头了。”石国忠的新任代理律师金尚江接下这个案子,准备起诉云南省医学会。“此案对当事人的经济意义已经不大了,我们起诉省医学会,希望借助此案能弥补当下医疗事故鉴定体制中存在的漏洞。”

承接医疗事故鉴定11年来,云南省医学会将首次上法庭当被告。面对这个尴尬局面,省医学会秘书长张江平虽然无奈,但她对当事人状告省医学会的初衷也表示了赞同,“医疗事故鉴定体制运行了11年,确实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飞来的横祸

石国忠没想到,遭遇车祸后的6年,他将忍着右膝盖的痛苦,在医院、法院、检察院之间来回辗转。

2013年7月16日,禄丰天气闷热难耐。面容憔悴的石国忠骑着摩托车从南强街拐了出来。这里是不少廉租房的所在。

在沙发上落座,石国忠拿起厚厚一沓材料,撸起裤管,亮出右膝上三条交织相叠的醒目创口。“幸好我这只是一块碎骨,要是得了其他致命绝症,可能我连自己怎么死的都不知道。”

如果不是在2007年4月18日那天遭遇车祸,禄丰的小包工头石国忠将会以每年8万元的速度累积财富。

当天,石国忠骑着摩托车,去接在外打工的妻子。经过禄丰县人民法院附近的交叉路口时,与一辆从北向南行驶的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相撞。“整个人都飞出去了。”

遭遇事故的石国忠被送往禄丰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检查,他的右膝粉碎性骨折。2007年5月1日,禄丰县人民医院为石国忠实施了右膝髌骨切开复位固定术。

这个手术不大,石国忠以为,术后他会很快恢复健康。可他没想到,手术之后一个多月,右膝的肿胀疼痛还在继续。打了抗生素,依然无效。

疼痛难忍的石国忠四处求医,先后在当地医院和昆明的医院进行了数次X光片复查,结果发现髌骨下方有一个阴影。禄丰县人民医院的初步解决方案是,术后1年半,做拆除内固定手术时,再处理髌骨下方的阴影。

在治疗过程中,交通事故的案子在禄丰县人民法院开审。双方各按照50%责任承担赔偿,石国忠得到了4万多元。这个审判结果令他比较满意。他以为,这可能是自己为数不多的几次与法院、医院打交道的机会。但他没想到,之后的6年里,他将反复在医院、法院、检察院之间来回辗转。

是“骨化”还是“碎骨”

受伤3年后,被定为伤残六级的石国忠起诉医院,希望获得医疗事故赔偿。经调解,他获赔7000元。

2007年9月,石国忠右膝髌骨上的内固定被拆除,但医院并没有将髌骨下方的“阴影”做进一步处理。伴着疼痛,石国忠的右腿渐渐失去行动能力,“小腿只能弯曲到30度”。

2007年11月23日,石国忠出院,医生建议他做恢复锻炼。“每锻炼一次要疼三四天,还肿。” 几次手术的半月形伤口重重叠叠,疼痛钻心,然而石国忠却一直闹不明白造成这钻心疼痛的来源,身体的难受与情绪焦虑让他寝食难安。

折腾持续了一年多。2008年12月15日,禄丰县人民医院做出的X光片复查意见上第一次明确:“右侧髌骨骨折术后复查,今片示术后右侧髌骨上下方见有碎骨块影分离。”至此,报告终于给了个“有碎骨”的明确说法。

这个复查结论在毫无医学常识的石国忠看来,意思很明显。“这就是说,确实有一块碎骨没有取出来,所以我才疼到现在?”

由于受伤,右腿不能弯曲,无法工作,他带领的建筑包工队已经解散。生活难以为继,向医院讨个说法成了石国忠生活的全部。在法律和医学两道高墙组成的死胡同里,石国忠摸索着突围。

2009年3月2日,石国忠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情以及伤残鉴定。鉴定认为,手术损伤已经对石国忠造成重伤,伤残等级为Ⅵ(六)级。这个伤残等级鉴定一度被他认为是点亮维权之路的火把。

2010年7月,石国忠在禄丰状告禄丰县人民医院,禄丰县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名律师免费为其代理。

但是,针对他的伤情,楚雄州医学会鉴定后认为“属于异位骨化,非碎骨残留”。

百度百科对骨化的狭义解释是“造骨细胞(成骨细胞)在骨基质中发生钙质沉着”。当然,作为长期与砖、墙打交道的包工头,石国忠根本分不清楚“骨化”和“碎骨”之间的区别。他只是隐约感觉到,这个鉴定意见与初次复查的结论有所不同。

2010年11月4日,禄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调解:被告禄丰县人民医院一次性付给石国忠医疗争议赔偿款7000元。

起诉、抗诉、再审

一连串的法律程序走完之后,他得到的还是“维持原判”的结果。

石国忠从家里的冰箱里拿出一段带着血迹的骨头。骨头保存了多年,已断裂成几节,露着白森森的暗光。

“如果院方没有过错,为什么要支付这笔费用?”石国忠拿到那笔7000元的赔偿后,还是很纳闷,“是不是医院走了什么后门?”这是他在小县城熟人社会里形成的观念。

从石国忠家到禄丰县人民医院,只有2公里左右的路程。6年来,石国忠不停地往返于自家和法院、医院之间。这段时间里,他不断地修正着自己50多年人生经历中的一个又一个固有的观念。

“碎骨”还是“骨化”?令我疼痛且失去行动能力的问题到底是什么?虽然已经进行了调解,但疼痛毫无减轻的迹象,依然折腾得石国忠彻夜难眠。

2011年2月21日,石国忠来到昆明,在解放军昆明总医院再次检查。这次终于确定,影响他行动能力的“真凶”就是碎骨。

2011年6月16日,石国忠委托云南省医学会再次做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果认为,他髌骨下高密度影像为创伤性“骨化”。

2011年8月18日,石国忠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再次状告禄丰县人民医院。

2011年9月6日,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2011年11月1日,解放军昆明总医院进行手术,将导致石国忠失去行动能力的“异物”取出。

取出碎骨后,石国忠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以“取出碎骨”作为新证据,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之后,云南省高院指令楚雄州中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但是,楚雄州中院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不成立,裁定维持原判。2013年3月26日,禄丰县人民法院将此裁定送到了石国忠手里。

禄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杨跃昌介绍,在众多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常常被法院当做主要证据采信,法庭只核对鉴定机构是否有相关资质。对鉴定内容,法庭没法去逐一核实。

这一现象在代理律师金尚江看来,是医疗纠纷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以鉴代判”。然而,杨跃昌却表示“没听过这个词”。

“这个事情已经过去几年了,一个医生要面对太多病人,他怎么能记得?”都市时报记者联系禄丰县人民医院时,该院宣传科肖姓工作人员如是答复。而当时给石国忠做手术的主刀医生杨国义则干脆挂断电话,拒绝了采访请求。

新被告:云南省医学会

维权之路看似走到尽头,但石国忠试图用状告云南省医学会的办法否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果,再作一搏。

再审程序启动后,云南省医学会做出的第二次医疗事故分析意见认为,石国忠腿伤处有游离骨片残留的事实,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石国忠于2011年11月第三次手术所取出的游离骨片为禄丰县人民医院前两次手术所残留”。据此,云南省医学会给出的最终鉴定结论依然是:“石国忠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维权希望彻底熄灭了。石国忠的新任代理律师金尚江不服这次鉴定结果,准备起诉云南省医学会。“既然医学会认为无充分证据证明骨片是禄丰县医院手术残留,那么,他们有义务举证。”

2013年6月4日,石国忠以两次鉴定结果“骨化”和“游离骨片”不同分析意见,将云南省医学会告上了法庭。

当了被告,云南省医学会秘书长张江平觉得尴尬、诧异、难以置信。“扬言要告云南省医学会的患者很多,这次没想到居然成真的了。”

张江平还记得石国忠的事情。2011年的时候,医学会组织了5个专家进行鉴定;2013年第二次鉴定时为了避嫌,另换了5名专家。“骨化”和“游离骨片”两个对石国忠髌骨下“阴影”的描述,得出一致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

“这是专家们讨论的结果,云南省医学会不能左右专家们讨论的意见。”张江平说,云南省医学会在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中,负责组织专家鉴定、专家培训等,但对某一个具体的鉴定结果没有发言权。

7月22日,一名会泽的患者将略有残疾的孩子丢在医学会鉴定办公室,一走了之。张江平说,这样的事情还是头一次遇到,但是跳楼、到医院殴打鉴定专家、威胁上告等情形则比比皆是。

每年,云南省医学会要接待700多人次咨询,做出约100份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专职的工作人员只有3名,刨去一年的节假日,每天平均要接待四五次患者咨询,《医疗事故管理条例》都翻破了好几本。

云南省医学会每年做的这100份医疗事故鉴定,有2/3在医疗行政部门就得到解决。剩下1/3的会走上法律环节。在当前“以鉴定结果代替判决”的法律现实下,这些鉴定书大多都会对案件的判决起到决定性作用。

“(鉴定结果)也有少数不采信的。我们也希望我们的鉴定结果有强的法律效力,如果不被采信,我们就太失败了。”张江平说,石国忠的事两次鉴定得出一致结果,令他起诉医院的官司一输再输。但张江平始终认为,结论是专家给出的,有权威性。

“骨化”和“游离骨片”的不同,没有影响鉴定结论。由于法律诉讼环节中,没有硬性规定医学专家必须出庭接受患者质询的要求,患者只能对着一纸鉴定嗟叹。

医疗事故鉴定,是云南省医学会承担的工作之一。张江平认为,新的《侵权法》的颁布会给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变革。然而,云南省医学会也在等待《侵权法》的法律解释尽快出台。

“即使这个案子能够胜诉,我也就是拿回3000元鉴定费。我主要想通过这个案子讨个说法——从我膝盖里取出的这块碎骨算怎么回事?”说到这里,石国忠激动地提高了嗓门。

7月2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无论是石国忠还是金尚江,都对此案的标志性意义寄予厚望。

对话

昆明市律协医疗卫生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黄静:

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以鉴代判”

记者:在医疗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由各个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对于判决有怎样的影响?

黄静:因为医学是专门科学,法官不可能精通所有的专业知识,涉及到专业问题,需要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在证据中,属于证明效力很高的证据,对于判决有决定性的影响。

记者:司法界的“以鉴代判”现象是否存在?

黄静:准确地说,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鉴定结论依据的材料不完全或者不真实,鉴定程序违法,那么要推翻鉴定结论是不可能的。人民法院根据鉴定结论下判决,很正常。如果鉴定结论对某方当事人有利,判决结果通常也就对他有利。

纯粹简单地“以鉴代判”的情况已经比较少见。但是,提出重新鉴定的理由和依据必须相当专业和充分。因为法官没有确凿的证据和充分的理由,就撇开一个生效鉴定结论来下判决,这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从这个角度理解的话,“以鉴代判”现象是存在的。

记者:“以鉴代判”是否影响医疗纠纷当事人维权?如何引进第三方机制,防止因鉴定结果偏颇而直接影响案件审判?

黄静:影响的。患方本来在医学知识、法律知识方面都处于不专业的劣势。在鉴定结论程序、鉴定资料、鉴定推理等存在问题时,如果法院“以鉴代判”,判决结果就会有失公正。

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确有错误的鉴定结论,是可以得到纠正的。但因为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太强,实施起来难度大。引进第三方机制,应该是对于鉴定结论的责任规定吧。鉴定人对于自己的过错产生的错误鉴定结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

记者:石国忠状告云南省医学会一案的意义在哪里?

黄静:应该是首开先河。法院能受理这个案件,说明人民法院对鉴定结论的准确性的重视。同时,不管结果如何,对于促进鉴定机构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肯定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另外,这也是对当事人维权的一个支持。

我们昆明市律协医疗卫生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也准备在近期开展关于医疗鉴定的专题研讨,到时也会邀请省、市医学会及司法鉴定机构参加。

7月2日,五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石国忠诉云南省医学会案。

当了被告,云南省医学会秘书长张江平觉得尴尬、诧异、难以置信。“扬言要告云南省医学会的患者很多,这次没想到居然成真的了”。(侯玉才 李鸿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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