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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诉讼

医疗事故诉讼材料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19-01-27    点击:747
 一、医疗事故诉讼材料包括哪些
  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以证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况。
  2、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这些证据如果医疗机构以种种理由不予复印,患方可申请法院吊取证据。
  3、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如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业证明。
  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包括相关的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单据、营养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如患者伤残,需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用具费单据;如患者死亡,需提供丧葬费单据,伤残和死亡都应提供患者实际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的户籍证明及无业证明。
  5、其他,如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等。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书证须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
  二、医疗事故诉讼赔偿程序有哪些步骤
  1、起诉的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但不要求起诉阶段原告提出证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起诉的方式
  以书面起诉(起诉状)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
  3、诉状的内容
  (1)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2)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所等。
  (4)受诉法院名称、起诉的时间、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4、法院审查后的处理。
  当事人的起诉行为只有与法院的受理行为相结合,才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
  (1)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2)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受理;原告不服的,可以上诉;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3)经过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在涉及人身损害的为1年)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5、一审期限。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需延长的,报院长批,可延长不得超过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延长期由上级法院决定。
  三、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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