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周某到医院治疗牙齿,因在修复过程中起争议,周某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请。
原告周某诉称,因上牙松动,2015年1月23日,其在家属陪同下到医院就诊,经过前期治疗后,2015年5月22日姜医生接诊后,安排一名实习大夫给他取牙模,实习大夫违反操作规程,野蛮操作,在其喊疼的情况下也不停手,将没有任何问题的固定烤瓷牙下牙右侧及左侧最后一颗下牙拔了下来。后姜大夫和其他大夫将其三颗下牙拔掉,导致其共被拔掉5颗下牙。经与医院交涉,医院答应镶下牙的费用由医院负担,但医院给他镶的是便宜的活动牙,导致整体牙吃饭时脱落,咀嚼功能基本丧失,生活质量明显下降。
被告医院辩称,周某于2015年1月23日前来就诊过,2015年5月22日又在其爱人陪同下来院就诊,做了检查发现其口腔问题严重,当时就给其制定了诊疗方案,建议其上下颌一起治疗。患者同意方案后医生去取模,在取模过程中发生烤瓷脱落及基牙脱离牙槽窝,诊疗方案需要将烤瓷槽及基牙拔出,经与周某沟通,把固定的烤瓷桥及基牙拔出。周某当日计划拔出四颗牙,但是医生考虑周某年纪大,当时拔了两颗。四日后周某到医院颌面外科拔除了另外两颗松动牙。2015年6月3日,患者和家属来到医院提出要求,医院做了免费义齿。医院认为整个诊疗过程中医院无过错,符合医学原则及诊疗常规,医生在就诊当日和患者进行了充分的告知,周某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周某之后按照既定的修复方案配合治疗,其出现牙齿松动是因为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医生并无过错。经过一系列的治疗,周某已经可以进行基本进食了,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明确载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过错与周某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周某虽称其在取牙模前下牙完好,但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取牙模时其下牙存在拔牙手术适应症,且医院针对周某制定的治疗方案正确,周某主张实习医生强行取牙模致使其牙齿松动,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周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