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令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5万余元。
原告刘某右腿粉碎性骨折,于2015年5月至2016年10月三次入住被告医院进行治疗。出院后,原告仍感觉不适,又多次到被告某医院门诊就诊。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要求被告对其进行赔偿,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讼来院。
法院依法对被告进行送达,被告未到庭,未提供证据。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法院先后两次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均以原告提供的病历不完整,无法进行鉴定为由予以退回。原告遂申请法院依法调取其在入住被告医院全部住院病历材料。被告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贵院申请调取的刘某在2015年5月至2016年10月三次入住被告医院的病历,所有病历均已遗失。”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形成医患关系。原告主张被告的医疗行为有过错,并申请对被告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先后两次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两个鉴定机构出具的退回函均显示因病历材料不完整无法完成鉴定。原告随即申请法院调取其在被告医院就诊期间的病历,被告明确表示因搬迁病历遗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推定被告有过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作出以上判决。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 张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