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因为胸痛入院手术,出现术后并发症后,医院却未及时采取措施治疗,导致病人的病情进一步扩大。近日,经溧阳法律援助中心帮助,病人获得赔偿5.3万余元。
2016年5月19日下午2点,市民张先生因胸痛不适,到溧阳市一家医院就诊。经一系列的检查后,医院作出“发作性胸痛不适半月余”的诊断,决定对张先生行LAD近段及LCX狭窄处行介入治疗手术。手术半小时后植入第一支架,在植入第二支架时,张先生出现胸痛症状,在手术台上躺了两个多小时,医院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等张先生回到病房后,症状仍然没有缓解,于是多次催促家人要求转院。之后,张先生转入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冠心病、PCI术后急性支架内血栓”,医院为他进行了冠状动脉造影+介入治疗手术,2016年6月11日,张先生出院。
出院后,张先生认为,溧阳的这家医院处置不当,对自己的人身造成了损害,遂多次找医院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去年11月,张先生向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法援中心很快指派了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史彩菊介入此案。
第一次庭审中,医院不认可自身的诊疗过程存在医疗事故并拒绝赔偿。 史律师当即要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张先生的医疗损害进行鉴定。
2016年12月,常州医学会出具了医疗损害鉴定书,认定:医院对张先生病情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术后未给予必要的检测、检查,导致张先生再次血管闭塞却未及时发现处理,医院的行为与张先生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张先生自身疾病较重,故医院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张先生构成六级伤残。今年2月8日,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书:张先生的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近日,经过数次庭审后,溧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溧阳这家医院赔偿张先生各项损失53771.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