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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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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后签订调解协议,可否撤销? |
发布时间:2019-03-13 点击:73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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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医疗纠纷后签订调解协议 2011年5月16日,原告因眼睛不适到被告处就医,经诊断为双眼年龄相关性白内障。原告在被告处经过手术治疗后双目失明,双方因此产生医疗纠纷。2012年5月10日,原、被告共同向第三人递交了调解申请书。31日,第三人委托专家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专家组合议意见》,认为“目前患者双眼视力下降为双眼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发生发展所致,为糖尿病并发症,与院方手术无因果关系。专家组建议:鉴于医方存在的缺陷,医方给予患者一定的补偿。”后双方对于由被告赔偿原告45000元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书。次日,原告领取了45000元赔偿款。 2013年1月28日,原告以该份调解协议书系第三人与被告串通后违反《调解中心操作规程》以及《某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制作的为由,起诉至法院。判决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协议有效。原告随即又向法院要求起诉撤销,后自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意见为:“医院存在过错。评定贰级残。”原告以第三人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在经济赔偿数额方面显失公平为由,再次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调解协议。 法院判决:本案支持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仅有原告方的医疗鉴定可以依据,因此结合被告作为医方在本次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占有的优势地位以及原告作为普通患者对于医方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了解的事实,可以认定第三人作出的《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 律师说法:显失公平可通过赔偿金数额标准判断 根据《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中关于2012年度某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208.04元的内容,某市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贰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应为20208.04元×20年×90%=363744.72元,即便被告在本次医疗纠纷中只承担20%的责任,其所应支付给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即已达到72748.94元,这其中尚不包含被告应当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因此显失公平的判断可从协议确定的45000元过低金额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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