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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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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被刺伤因医院延误治疗而死亡 医疗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
发布时间:2019-03-13 点击:64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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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医院延误抢救时机致患者死亡 2014年11月9日,大约18点10分左右,黄甲在黄乙家中因意外腹部被刀刺伤,在18点24分前送进xx县人民医院,当时黄甲神智清醒,黄乙要求医生给黄甲补血和剖腹手术进行抢救,医生不予采纳,在被告CT坏了的情况下,坚持转往xx县中医院进行CT检查诊断。在xx县中医院,黄甲出现失血性休克,才没有继续等待做CT检查,然后才送进抢救室进行抢救,大约21点30分左右,黄甲死亡。被告没有按照先保命后诊治的抢救原则抢救死者,在被告CT坏了的情况下,在没有保障死者生命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转院做CT检查,事后经法医鉴定为肝脏出血死亡,在入院后约3小时没有得到正确有效的救治,由此确定被告存在极大的医疗过错。综上所述,由于义务人员违反抢救常规,严重失职,延误了死者的宝贵时间,从而导致了黄甲的死亡,被告应为此承担医疗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xx县医院辩称,本案患者黄甲的死亡原因主要是因本身伤情过重造成的,具体赔偿数额请求法院依据被告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程度依法赔偿。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部分责任赔偿原告损失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亲属黄甲因腹部受伤在被告处接受治疗,医患关系成立,被告xx县人民医院在对黄甲输血、剖腹探查等治疗上存在延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黄甲获得正确救治及生存机会等医疗过错,其与死亡之间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当向死者黄甲的近亲属因黄甲的死亡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意见,被告方以对黄甲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15%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根据提交的证据,应为368.04元;黄甲死亡时未满47周岁,其死亡赔偿金根据2016年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计算20年应为279080元,原告主张的丧葬费应根据山东省2015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7270元,计算6个月应为28635元;原告主张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根据被抚养人黄文圣的年龄、抚养人人数及2016年山东省人均消费支出计算1年应为2957.5元(5919元÷2人);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确认为554元;原告主张黄甲受伤当天的误工费,该误工费并非因被告的过错导致,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进行鉴定时的伙食补助费按照2人3天、每天50元计算300元,符合常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因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造成其亲属的精神损害,应给予亲属适当精神损害赔偿,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宜。 律师说法:医疗事故发生后怎么办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索赔,重要的是要有充分的证据。患者发生医疗损害的时候,应第一时间复印并封存所有病历。在这种情况下,医院对病历进行修改的可能性较小,病历更客观真实,更容易查明本案事实。患者死亡的,应尽快进行尸检,以查明患者的死亡原因。如果没有尸检,则无法确定患者死亡原因,仅凭病历资料要认定医院存在过错比较困难。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最为重要和关键的一个环节是司法鉴定意见,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原则上都是以鉴定意见书为准。选定医学会下属的机构鉴定,还是选定有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最终的鉴定结果也许并无差别,都能反映客观事实,但同排除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一样,其区别在于优先保证程序性公正,因此由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一般更为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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