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单位以及鉴定人均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否则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就是无效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鉴定人是否签字、鉴定机构是否盖章
三、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可以重点审查是否违反回避规定、专家鉴定组组成。以医学会进行鉴定为例,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如果专家组成员不符合规定,则视为鉴定程序不合法,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鉴定检材是否真实、完整
鉴定的检材一般是病历资料,而病历资料需要经过法庭质证、认证之后才能作为鉴定依据。如果依据未经质证、认证的病历进行鉴定,则该鉴定意见可能因鉴定检材不真实而影响鉴定意见。
五、鉴定意见认定的事实是否与病历记载的相矛盾,或者认定的事实是否有依据
六、鉴定方法、分析意见是否科学,依据是否充足
在医疗损害鉴定中,鉴定人员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的得出必须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理论依据,而不是主观臆断。实务中,可以重点审查鉴定分析意见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诊疗规范、常规、护理规范,是否存在自相矛盾,是否违背客观常识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指出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委托鉴定的材料;
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明确的鉴定结论;
6、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7、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